近日,在学习《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其中“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条款,引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深入思考和热烈讨论。该条款虽简洁明了,但其蕴含的主旨规范意义深远,为新时期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科技化、智能化的根本路径。
一、 主旨明晰:确立科技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地位
该法条的主旨在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和法定要求。其核心意义在于:
1. 导向性意义:它旗帜鲜明地指出了“科技兴安”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必由之路。法律不再仅仅强调管理和责任,而是将科技进步置于推动安全生产发展的关键位置,引导全社会资源向安全生产科技领域倾斜。
2. 支撑性意义:它为破解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提供了根本武器。面对传统手段难以根治的隐患、复杂环境下的风险以及人员行为的不可控性,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通过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警、对过程的精准控制、对事故的有效遏制。
3. 系统性意义:它推动构建一个完整的“研发-应用-提升”的创新生态。法律不仅鼓励“研究”,更强调“推广应用”,旨在打通从实验室到生产现场的“最后一公里”,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好机制,让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 实践要求:将法律精神转化为行动自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该条款的深刻内涵,对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实践要求:
一是对于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而言, 要牢固树立“向科技要安全”的理念。必须摒弃“重生产轻安全、重经验轻科技”的陈旧观念,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智能化管理系统。例如,在危险工序推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在风险区域应用物联网实时监测技术,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安全趋势等,让科技成为企业安全发展的“导航仪”和“加速器”。
二是对于我们一线从业人员而言,要主动学习和掌握新技能。先进技术的落地,最终需要人来操作和维护。每一名员工都应积极适应技术变革,学习掌握新型安全防护设备、智能巡检工具和应急处置装置的使用方法,提升自身利用科技手段保障安全的能力,成为“科技强安”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三是对于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而言,要面向安全生产主战场。应紧扣生产实际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攻关,研发更多实用、管用、好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同时,要积极投身于技术推广和服务的浪潮中,帮助企业理解技术、用好技术,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安全生产这个永恒的课题面前,科学技术就是我们最锋利的“利器”。《安全生产法》的这一法条,正是为我们磨砺这把“利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强大的前进动力。让我们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应用,共同织密科技兴安的防护网,为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构筑更加坚实的安全屏障!